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173540号“CHANGE DESIGNED FOR
LIL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4号
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540号“CHANGE DESIGNED FOR LIL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794号“辰佳;CHA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