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015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63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6434号“酷我秀场x.kuwo.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协议。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有一定区别。故对该共存协议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