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N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470号“IN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52号

       

      申请人:INTEVA PRODUCTS,LL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470号“IN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5581号“3D in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911号“inci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8534号“iLite”商标、第20416986号“盈石IN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8月5日,引证商标四状态亦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及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8月5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
      3、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INLIT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inlife”、引证商标三“iLit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检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基于细胞的测定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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