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9740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86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4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4689361号“X.B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第18类指定商品上的第27560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同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皮制带子”商品上,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2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复审的“仿皮革;裘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