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127014号“ML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3755号重审第0000001397号
申请人:竞技游戏大联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3755号《关于第21127014号“M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第17916989号“明丽场 M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构成类似,被告对此认定错误。申请商标“ML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LC”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经审理查明:
1、第9701499号“M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9月27日,第1617期)。
2、第9701503号“M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9月27日,第1617期)。
3、第5415759号“M16 dub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6月6日,第160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