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她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96647号“她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67号

       

      申请人:湖南她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6647号“她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8855号“Shespea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7152号“她语ta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申请人地址与引证商标地址截图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她语”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她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香料香水用油、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液、洗面奶、柔发剂、化妆品、爽身粉、洗发液、香皂、洗手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