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338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75号 -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山仪模具加工厂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33806号“YS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75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山仪模具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3806号“Y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546号“艺胜雅YISHENGYA YSY”商标、第27485138号“YSSY”商标、第1940281号“尹尚伊YSY”商标、第8110444号“YSY及图”商标、第15216034号“雅艺寺韵 YYSY”商标、第1549189号“YSSY”商标、第14277266号“依世艳颜 YSY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显示有申请商标的商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YSY”、引证商标二“YSSY”、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YSY”、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YSY”、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 YYSY”、引证商标六“YSSY”、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YSY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