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田螺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38247号“田螺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64号

       

      申请人:惠州市志同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8247号“田螺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767号“田宝宝 TIAN BABY”商标、第23326241号“田鼠宝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田螺宝宝商品销售单;田螺宝宝部分主推商品图片;田螺宝宝吊牌合作有关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套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