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大自然第一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005458号“大自然第一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66号

       

      申请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05458号“大自然第一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614号“大自然NATURE”商标、第3722014号“大自然 南方汇通及图”商标、第6903059号“大自然”商标、第6840083号“第一空间 DERLOOK”商标、第6840088号“第一空间 DERLOO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二审应诉中,其在“金属百叶窗”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钉子、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虽状态不稳定,但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