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01825号“饮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440号
申请人:湖北省熙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825号“饮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出营业范围中删除商标代理的变更登记,现已下发新的营业执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实际营业活动中也未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项目,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标识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