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03291号“天台街72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02号
申请人: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3291号“天台街72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天台”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天台”是申请人的字号,结合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来看,申请商标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和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生产许可证及执照、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天台”仅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