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22390号“嗏方CHAF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65号
申请人:立达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2390号“嗏方CHA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2655号商标、第35514371号商标、第6000560号商标、第22050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2月13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之一“嗏”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嗏嗏”、引证商标二文字“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