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00963号“梦知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25号
申请人:河北冀讯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0963号“梦知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9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梦知堂”商标已初步审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有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梦知堂”与引证商标“梦知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专用权利范围及于全国,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