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45707号“浮力庄园BUOYANCE MAN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96号
申请人:湖南茗韵堂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5707号“浮力庄园BUOYANCE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3356号“小浮力”商标、第12243347号“小浮力Free la petite及图”商标、第12243342号“小浮力Free la peti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及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浮力庄园”、字母组合“BUOYANCE MANOR”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浮力”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小浮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