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0640号“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25号

       

      申请人:永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0640号“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18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2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聽”与引证商标二“LISTEN”(可译为“听”)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公文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系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系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