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53433号“張記名厨CHEUNG KEI
MASTERCHE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24号
申请人:广东当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3433号“張記名厨CHEUNG KEI MASTER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2973号、第27077869号、第30481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及呼叫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張記”(“张记”的繁体字形式)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张记”、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张一记”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蛋、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