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乳花香RUHUA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84153号“乳花香RUHUA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95号

       

      申请人:临沂菡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4153号“乳花香RUHU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549号图形商标、第137247号“C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乳花香”、对应汉语拼音“RUHUAXIANG”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COW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乳花香”,其中“乳花”为中药材名,指定使用在“牙膏;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