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519721号“Nili Lot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贾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尼利 罗坦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19721号“NILI LOT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06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温贾怡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就一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进行服装销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
1、期间部分模特拍摄图片、画册(原件)及收据复印件。
2、网络销售图片复印件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3、被申请人的服装辅料送货单复印件、生产单复印件、销售出货单和产品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鞋;帽;袜;领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拍摄图片、画册及收据等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相关有效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中网络销售图片亦为网页证据,且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2中商标使用授权书中涉及到的商标注册号与本案复审商标不符;证据3中相关单据无相应的发票等进行佐证,缺少相关公司的公章,且内容存在漏洞,真实性难以确定。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质疑亦未给出合理解释。故综合以上证据均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