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熊船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2058号“蓝熊船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93号

       

      申请人:苏州霍格沃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2058号“蓝熊船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1236号“蓝熊船长BLUE BEAR CAPTAI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