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96494号“十日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99号
申请人:安徽辣魔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6494号“十日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文字,不具有任何官方含义,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错误理解,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十日鲜”,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