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95962号“五月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10号
申请人:宁波创立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962号“五月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服务,待变更完毕后将补充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非电动榨水果器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其后变更经营范围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