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292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89号 - 申请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29222号“桂林洋 GUILINY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89号

       

      申请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9222号“桂林洋 GUILIN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项目是海南省2016年发布的重点投资项目。申请商标中的“桂林”二字并非指“桂林市”,在本案中,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意指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整体具有强于地名“桂林”的其他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桂林洋公司企业信息、相关宣传使用照片、海口桂林洋经纪开发区政府官网、广告宣传、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桂林洋”及对应拼音“GUILINYANG”组成,“桂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将含有“桂林”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桂林”用作商标使用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