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28323号“硒施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77号
申请人:桂家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323号“硒施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不会产生误认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检验报告。
经复审认为,“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是人体内的抗氧化剂,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的作用,申请商标“硒施李”使用在新鲜水果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