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98515号“健康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6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伊藤园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515号“健康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所有上市销售的商品均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对身体健康有益无害。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没有固定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名下包括“健康体”的商标曾经注册过,至今有效。且生效决定认定,“健康体”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京东销售的部分页面截图;《食品安全法》;日本《商标法》部分条款和摘译;申请人的日本商标注册证和译文;第7659008号和第7659010号商标信息;第7689628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健康体”,将其注册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第29类牛奶等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