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XPLORE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98982号“EXPLORE 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29号

       

      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982号“EXPLORE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897059号图形商标、第29505939号图形商标、第17397121号“Goexplore”商标、第3493221号“EXPLORE及图”商标、第4533961号“EXPLORE及图”商标、第12319765号图形商标、第12462536号图形商标、第20051017“Goexp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的第16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第168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经无效,故二者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EXPLORE”,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的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