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901672号“湘绣辣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31号
申请人:马先令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1672号“湘绣辣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与第37437494号“湘绣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进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店面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汉字商标,二者均由四个汉字组成,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仅一张店面图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