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ang Cheng Jian 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27329号“Gang Cheng Jian

    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45号

       

      申请人:广东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智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7329号“Gang Cheng Jia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6210号“同梦地产TONGMENGDICHAN及图”商标、第9488525号图形商标、第13770092号图形商标、第23981797号“玖域及图”商标、第32234331号“爵典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