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81709号“阿拉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66号
申请人:北京四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1709号“阿拉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阿拉天使”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阿拉天使”构成,其中“阿拉”为阿拉伯文“Allah”的音译(也译作“安拉”),是伊斯兰教信奉的创造宇宙万物的唯一主宰的名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