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菲达客 每一口都新鲜 FRESH DU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72452号“菲达客 每一口都新鲜 FRESH

    DU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82号

       

      申请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452号“菲达客 每一口都新鲜 FRESH 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302292号“一品田YiPinTian及图”商标、第12769465号“吉意及图”商标、第8869922号“金黔品JinQianpi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2292号“一品田YiPinTian及图”商标、第12769465号“吉意及图”商标、第8869922号“金黔品JinQia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每一口都新鲜FRESH DUCK”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20年2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菲达客 每一口都新鲜 FRESH DUCK及图”中包含的“每一口都新鲜FRESH DUCK”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