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伊莎兰迪YISALAN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85675号“伊莎兰迪YISALAN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69号

       

      申请人:贵州伊莎兰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树枝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5675号“伊莎兰迪YISAL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9613327号“伊莎阑倩”商标、第21759339号“伊蔻兰迪 ECOLADY”商标、第27326924号“伊莎卡迪 ESHACADG”商标、第6072807号“舒凫及图”商标、第7293321号图形商标、第104379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伊莎兰迪”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伊莎阑倩”、“伊蔻兰迪”、“伊莎卡迪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