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818673号“美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67号

       

      申请人:山东迈峰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菏泽市京都福田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8673号“美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4848322号“雅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驳回引证的第10960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7月3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2661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引证的第28902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6988号“MACO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