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69341号“世界标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51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省文标榜美容美发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9341号“世界标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标榜”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世界标榜”,其易被误认为对服务品质的描述性词汇,申请商标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