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94143号“宇信科技 YUSYS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97号
申请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4143号“宇信科技 YUSYS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21817号“燧人氏 SORA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宣传证据、申请人资质证据、获奖证据、媒体报道证据等相关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