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509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88号 - 申请人:陈谷喜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509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88号

       

      申请人:陈谷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0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