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05724号“席尔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09号
申请人:联盟货车线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724号“席尔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英文商标的音译,中文并非固定词汇,因此并无任何的负面含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母公司官方网站打印件、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席尔瓦”,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