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草龙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54247号“金草龙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75号

       

      申请人:龙胜县千户侗寨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54247号“金草龙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48800号商标、第1223221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