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OW游戏助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90990号“NOW游戏助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8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0990号“NOW游戏助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40号“now network of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1028号“now财经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若其最终被撤销,则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近似,即使共存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此外,申请人是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知名度很高。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根据旗下“NOW直播”品牌延伸设计而成,其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应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页、“NOW直播”介绍、系列商标档案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文娱节目、娱乐信息、电视文娱节目、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信息(消遣)、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录音制品出租、电影胶片出租、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录相机出租、录像带出租、音响设备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录像带编辑、娱乐、提供电子游戏”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包含电子及数字交互式媒体的娱乐、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视频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娱乐信息、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提供音频或视频录制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包含相同的字母组合“NOW”,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