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81号
申请人:广州朋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907号“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8041号“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新闻社”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粤爱车”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爱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