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09146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18号
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9146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仅仅在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奶昔两项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272号“科尔沁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2483号“科尔沁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申请中,待其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必将对其提起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4380号“科尔沁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2018)京73行初6807号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失效,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奶茶(以奶为主)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科尔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奶昔、奶茶(以奶为主)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奶油(奶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昔、奶茶(以奶为主)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油(奶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