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61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835号“CAM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第4971442号“CAM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无效宣告,且上述决定或裁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