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580714号“CAM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58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580714号“CAM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965号“CAM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808号“凯美瑞CAM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71442号“CAM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均已被无效宣告,且上述决定或裁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