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萌宠氏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619975号“萌宠氏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082号

       

      申请人:徐州宠之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975号“萌宠氏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2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萌宠氏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萌宠”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项圈、狗项圈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项圈、系狗皮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