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562A号“AF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56号
申请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562A号“AF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1895号“AFRO AOX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6425B号“AF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96550A号“AFRO COFFEE AFRO CAFE AF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81784A号“AF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81783A号“AF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30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转让证明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申请商标详细信息、引证商标一详细信息及流程状态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和纸板制艺术品及小雕像”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墨水;绘画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FRO”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AFRO AOXFORD”中,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和纸板制艺术品及小雕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和纸板制艺术品及小雕像”商品、第30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