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会挑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51713号“超会挑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2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1713号“超会挑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超会挑联盟”是由天猫新媒体团队发起的,天猫精选全网500+平台、机构以及KOL共同组成的新媒体矩阵。申请商标“超会挑联盟”与所报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超会挑联盟”也没有构成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等特点进行描述,含义指向天猫组织的一个特定团队,在所报商品和服务上具备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另外,“超会挑联盟”所表述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本身不存在虚假和夸大的描述,结合使用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的可能。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16、35、38、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的使用及相关报道、“超会挑联盟”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超会挑联盟”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35、38、41、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