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19630号“玩吧自走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44号
申请人:北京默契破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9630号“玩吧自走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3396号“玩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荣誉;2、宣传情况。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玩吧自走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玩吧”,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外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玩吧自走棋”,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