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丰富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20129号“丰富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57号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易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0129号“丰富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丰富川”具有独特含义,并未凸显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冯庄乡”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丰富川”,其中,“富川”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富川”地名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