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兵小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95123号“兵小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59号

       

      申请人:袁剑
      委托代理人:衡阳市浩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5123号“兵小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兵小哥”是一个具有积极向上意义的词组,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合同、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兵小哥”,其易使公众将之与年轻军人相联系,作为商标使用对军人有失尊重,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