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542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66号 -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54242号“梦想合唱团 CLASH OF THE

    CHOI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66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42号“梦想合唱团 CLASH OF THE CHOI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4726号“梦想餐厅”商标、第19352210号“梦想商城”商标、第32320460号“梦想DREAM”商标、第32342280号“梦想书屋”商标、第19118950号“梦想联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百度百科中对中央电视台、梦想合唱团节目及其主持人的介绍;获奖证书;梦想合唱团节目官方网站、微博及宣传视频;其他媒体宣传网页搜索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截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梦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