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朵朵蒲公英 DUO DUO PU GONG 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999162号“朵朵蒲公英 DUO DUO PU

    GONG 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84号

       

      申请人:朵朵蒲公英(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9162号“朵朵蒲公英 DUO DUO PU GO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8316号“佩罗娜Perona及图”商标、第11862063号“普延医疗remierMed及图”商标、第7562757号“SLAM PARAGON及图”商标、第8723303号“品溢缘及图”商标、第4041041号“蒲公英及图”商标、第16978681号“蒲公英”商标、第25723414号“蒲公英及图”商标、第22195848号“蒲公英Dandel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蒲公英”,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