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506615号“君策智库JUST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4号
申请人: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6615号“君策智库JUST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人士发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357650号“君师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58724号“君则智库GENTRULE Thinkt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君策”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已有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JUSTRA”及汉字“君策智库”经图形化设计上下排列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有效区分,且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两引证商标不致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02日